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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标《河北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技术措施》涉及装配式相关内容

时间:2020-09-11 11:30:35  来源:互联网

《河北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技术措施》征求稿中:
8  装配式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整体性)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以下简称装配整体式结构)包括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以下简称砼规范)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以下简称高规)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结构的整体性;
2 节点和接缝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并应满足承载力、延性和耐久性等要求;
3 应根据连接节点和接缝的构造方式和性能,确定结构的整体计算模型;
4 宜采用高强混凝土、高强钢筋。
8.1.2(适用高度) 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应满足表8.1.2的要求。表中数值是以高规中A级高度为参考制定的,与其相比: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8度(0.3g)降低了5米;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一般情况下降低10米,预制剪力墙较多时降低20米;其他情况均与高规A级高度相同。
表8.1.2  装配整体式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类型
非抗震 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0.2g)
8度(0.3g)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
70
60
50
40
30
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
剪力墙结构
150
130
120
100
80
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
核心筒结构
160
150
130
100
90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
140(130)
130(120)
110(100)
90(80)
70(60)
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
剪力墙结构
120(110)
110(100)
90(80)
70(60)
40(30)
注:当预制剪力墙构件底部承担的总剪力大于该层总剪力的80%时,应取表中括号内数值。当结构中竖向构件全部为现浇且楼盖采用叠合梁板时,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按高规中的规定采用。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选用最大适用高度。
8.1.3(高宽比)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的高宽比不宜超过表8.1.3的数值。当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的高宽比较大(7度大于5.0、8度大于4.0)时,尚应分析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预制墙板构件的小偏心受拉情况,并应尽可能避免出现小偏心受拉。
表8.1.3  装配整体式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m)
结构类型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度、7度
8度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
5
4
3
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
6
6
5
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核心筒结构
7
7
6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
6
6
5
注:计算最大高宽比时,一般可按所考虑方向的最小宽度进行计算,但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的局部结构如楼梯间、电梯间等不应包含在计算宽度内。
8.1.4(抗震等级) 装配整体式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根据设防类别、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的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和装配整体式框架-现浇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与现浇结构相同。
2  对于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和装配整体式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仅抗震等级中的划分高度降低了10m(80m降为70m),其他均匀现浇结构相同。
3  乙类装配整体式结构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且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应采取比一级更高的抗震措施;当建筑场地为I类时,仍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8.1.5(结构布置) 装配整体式结构的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形状宜简单、规则、对称,质量和刚度分布宜均匀;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
2  平面不宜采用角部重叠或细腰形平面布置。当采用此类平面布置时,应进行针对性的分析和局部加强,如采用现浇楼板、加厚叠合楼板的现浇层及构造钢筋,或者在外伸端部设置刚度较大的抗侧力构件等。
3  其他要求同现浇结构。
8.1.6(抗震计算) 在各种设计工况下,装配整体式结构可采用与现浇混凝土结构相同的方法进行结构分析。抗震设计时,对同一层内既有现浇墙肢也有预制墙肢的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现浇墙肢水平地震作用弯矩、剪力宜乘以不小于1.1的增大系数。
8.1.7(构件设计) 在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的设计应进行持久状况下的承载力、变形、裂缝控制验算和地震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验算。
8.1.8(构件设计) 在装配整体式结构设计中,应进行短暂设计状况下的构件及连接节点验算,包括构件脱模翻身、吊运堆放阶段的承载力及裂缝控制,吊具承载力验算;构件安装阶段的临时支撑、临时连接预埋件验算等。
8.1.9(材料要求) 装配整体式结构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JG/T 398、《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JG/T 408的规定;   
2钢筋浆锚搭接连接时应采用水泥基灌浆料,灌浆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规定;
3 普通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和浆锚搭接连接时,钢筋应采用热轧带肋钢筋;
4 预制构件节点及接缝处后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多层剪力墙结构中墙板水平接缝用坐浆材料的强度等级应大于被连接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5 预埋件和连接件等外露金属件应按不同环境类别进行封闭或防腐、防锈、防火处理,并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8.1.10(一般措施) 装配整体式结构中某些部位适合采用现浇混凝土,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装配整体式结构宜设置地下室,地下室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墙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框架结构首层柱宜采用现浇混凝土,顶层宜采用现浇楼盖结构。
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框支层不宜超过2层,且框支层及相邻上一层应采用现浇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以外的结构中,转换梁、转换柱宜现浇。
8.1.11(标准化要求) 装配整体式结构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按照通用化、标准化要求,以少规格、多组合实现部品部件的系列化。
8.2  预制竖向构件
8.2.1 (连接计算) 装配整体式结构中,预制构件之间、预制构件与现浇混凝土的结合面等接缝的正截面承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预制构件的接缝应进行受剪承载力的验算,接缝的剪力设计值应不大于接缝受剪承载力设计值。
8.2.2 (连接方式) 装配整体式结构中,接缝处的纵向钢筋连接宜根据接头受力、施工工艺等要求选用机械连接、套筒灌浆连接、浆锚搭接连接、焊接连接和绑扎搭接连接等连接方式,其连接构造应满足现行国家、地方的标准和图集的相关规定。
8.2.3 (墙整体连接) 当剪力墙墙体需要做装配式时,宜优先采用预制组合部件(将钢筋、高精度免拆模板、管线一起预制成型)在现场组装后再浇筑混凝土。当采用预制剪力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楼层内相邻预制剪力墙之间应采用整体式接缝连接;上下层预制剪力墙的竖向钢筋连接时,边缘构件的竖向钢筋应逐根连接,其他部位竖向分布钢筋宜采用双排连接,亦可采用“梅花形”部分连接。
8.2.4 (墙连接) 端部无边缘构件的预制剪力墙,宜在端部配置2根不小于12mm的竖向构造钢筋,并沿该钢筋竖向应配置拉筋。
8.2.5 (柱连接)柱纵向受力钢筋采用套筒灌浆连接时,柱箍筋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连接区域长度与500mm之和,套筒上端第一个箍筋距离套筒顶部不应大于50mm。
8.3  预制水平构件
8.3.1  叠合板应根据预制板的接缝构造、支座条件和长宽比确定为单向板或双向板。当预制板之间采用分离式接缝时,宜按单向板设计。对于长宽比不大于2的四面支承叠合板,应按双向板设计,其预制板间应采用整体式板缝,拼缝宽度应满足受力钢筋搭接连接的要求;对于长宽比不大于3的四边支撑叠合板,当其预制板之间采用整体式接缝或无接缝时,可按双向板设计。
8.3.2  在叠合板板端支座处,预制板内纵向钢筋宜从板端伸出并锚入支承梁或墙的后浇混凝土中;单向叠合板的板侧支座处,当板底分布钢筋不伸入支座时,宜在紧邻预制板顶面的后浇混凝土叠合层中设置附加钢筋。具体见国家、地方现行标准和图集的要求。
8.3.3  单向叠合板板侧的分离式接缝宜在紧邻预制板顶面设置垂直于板缝的附加钢筋(图8.3.2a),其伸入后浇混凝土叠合层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15d(d为附加钢筋直径)。
8.3.4  双向叠合板板侧的整体式接缝宜设置在叠合板的次要受力方向上且宜避开最大弯矩截面。接缝后浇带宽度不宜小于200mm。
8.3.5  桁架钢筋混凝土叠合板中,桁架钢筋应沿主要受力方向布置,桁架钢筋距板边不应大于300mm,间距不宜大于600mm。
8.3.6  在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中,叠合框架梁的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厚度不宜小于150mm,次梁的后浇混凝土叠合层厚度不宜小于120mm;当采用凹口截面预制梁时,凹口深度不宜小于50mm,凹口边厚度不宜小于60mm。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叠合框架梁梁端箍筋加密区宜采用整体封闭箍筋。
8.3.7  预制楼梯与支承构件之间宜采用简支连接,预制楼梯一端设置固定铰,另一端设置滑动铰,其转动及滑动变形能力应满足结构层间位移的要求,且设置滑动铰的端部应采取防止滑落的构造措施。当楼梯两端均不能滑动时,板面应配置通长的纵向钢筋。
8.4  外 挂 墙 板
8.4.1 外挂墙板在正常使用状态下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外挂墙板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外挂墙板可能发生损坏但节点连接件不应受损坏,经一般修理可继续使用;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作用下外挂墙板不应脱落,夹心保温墙板的外叶墙板不应脱落。
8.4.2 主体结构计算时,应按下列规定考虑外挂墙板的影响:
1 外挂墙板自重,以及外挂墙板重力荷载偏心产生的不利影响;
2 外挂墙板的刚度。当采用点支承与主体结构相连且连接节点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时,可不考虑外挂墙板的刚度。当采用线支承与主体结构相连时,应根据刚度等代原则计入外挂墙板的刚度影响,但不考虑其有利影响。
8.4.3 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变形的能力。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应进行抗震设计。
8.4.4 外挂墙板的高度不宜大于一个层高,厚度不宜小于100mm,且宜采用双层双向配筋。门窗洞口周边、角部应配置加强钢筋。
8.4.5 外挂墙板不应跨越主体结构的变形缝。主体结构变形缝两侧的外挂墙板构造缝应能适应主体结构的变形要求,宜采用柔性连接设计或滑动型连接设计,并采取易于修复的构造措施。
8.4.6 外挂墙板间接缝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构造应满足防水、防火、隔声等建筑功能要求;
2 接缝宽度应满足主体结构的层间位移、密封材料的变形能力、施工误差、温差引起变形等要求,且不应小于15mm。
附3:河北省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技术措施-(征求意见稿).rar
f5973600b58e956575f4df84c0fbd132.rar (3.5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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