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江苏
江西
湖南
湖北
河南
河北
广东
广西
山东
山西
海南
黑龙江
浙江
安徽
福建
四川
贵州
陕西
辽宁
吉林
甘肃
宁夏
青海
西藏
新疆
内蒙
云南
港澳台


供应京津冀地区PC构件[例]
供应全国ALC条板[例]
装配式模具生产与设计[例]
预制构件灌浆套筒等辅材[例]
塔吊吊车租赁[例]
供应京津冀地区PC构件[例]
供应全国ALC条板[例]
装配式模具生产与设计[例]
预制构件灌浆套筒等辅材[例]
塔吊吊车租赁[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装配资讯 > 政策法规

河北地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扩建加层综合改造技术标准》涉及装配式应用「全文可下载」

时间:2020-09-11 11:17:13  来源:互联网

SYu筑傲网-做装配式的人都聚集在这里!装配式建筑专业网站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扩建加层综合改造技术标准》征求稿中:
SYu筑傲网-做装配式的人都聚集在这里!装配式建筑专业网站

5.1.4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扩建、加层综合改造工程,建筑的外围护墙体及内部分隔墙,应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积极推动装配式结构技术。
6.1.6  根据既有建筑的状况,扩建加层区域应选择合理的结构体系,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可采用质轻高强的建筑材料或装配式建造方式;采用新型结构体系时应按本规程进行评估和技术经济分析外,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6.1.6条文说明:新增结构应该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并符合实际,传力路线明确合理,新旧结构构件连接可靠;为减小为原结构不利影响,考虑施工条件的限值,优先采用质轻高强的建筑材料或装配式建造方式,如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墙板结构、等新型建筑体系。
6.2.2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层结构形式可采用直接加层、分离或相连的外套加层,抗震设防烈度6~8度区直接加层可采用下列结构体系,也可采用其他符合加层建筑要求的结构体系:
1  钢结构住宅,轻钢结构住宅体系。
2  加层后的建筑总层数在6层及以下,总高度不大于20m时,可采用冷弯薄壁薄壁轻钢结构体系。
3  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
4  现浇混凝土复合墙结构体系。
6.2.2  条文说明:钢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的规定,以及《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的规定,轻钢结构住宅尚应符合《轻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209的规定。
《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JGJ/T421,规定适用于4~6层及檐口高度不大于20m的多层住宅,所以规定加层后总高度不大于20m,总层数不大于6层的加层住宅,可采用冷弯薄壁轻钢住宅体系。
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是一种夹芯复合剪力墙,有预制垫块、预制墙板、预制抱框柱、预制过梁等预制标准构件通过螺栓连接而成的剪力墙体系,预制标准构件工厂化生产,装配化程度高,适合用于加层住宅中。
6.2.3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层的装配式钢结构和轻钢结构除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层钢结构系统应按布置合理、传力可靠、构造简单、施工方便和确保耐久性的原则进行设计;
2  加层钢结构建筑的外围护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用质量可靠、经济适用的轻质高强材料和部品。内填充墙宜采用轻质墙板;
3  加层钢结构、轻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防水和隔声等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可靠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
4  钢结构层间位移角应满足《建筑结构抗震规范》GB 50011的规定。轻型钢结构层间位移角满足《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的规定。
5  加层钢结构、轻钢结构的框架柱应锚固在住宅顶部新加圈梁上;新加圈梁应与住宅结构连接可靠;
6  加层钢结构、轻钢结构的框架柱柱底应满足局部承压要求;
7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楼板应采用轻质板材;
8  预制装配式轻质楼板与钢结构梁应有可靠连接。对钢丝网水泥板或定向刨花板等轻质薄型楼板与密肋钢梁组合的楼板结构,在计算分析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楼板平面内刚度作出合理的计算假定。
6.2.3  条文说明: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层的装配式钢结构和轻钢结构可选用装配式钢框架结构、装配式钢结构框架—支撑结构。
加层钢结构、轻钢结构抗侧力构件应双向布置;框架柱应布置在住宅纵横承重墙交叉处,框架梁柱节点应刚接梁柱节点连接形式宜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高强度螺栓宜采用扭剪型;框架柱脚采用刚接或铰接,但不允许既有刚接又有铰接。
钢结构层间位移角应满足《建筑结构抗震规范》GB 50011的规定。轻型钢结构住宅在风荷载和多遇地震作用下,楼层内最大弹性层间位移不应超过层间高度的1/350,并满足《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技术标准》JGJ/T469的规定。
轻型钢结构住宅的楼板应采用轻质板材,如钢丝网水泥板、定向刨花板、轻骨料圆孔板、配筋的加气发泡类水泥板等预制板材,也可部分或全部采用现浇轻骨料钢筋混凝土板;
6.2.4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除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和《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JGJ/T421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冷弯薄壁型钢抗剪墙体在建筑平面和竖向宜均衡布置,宜避免偏心过大,当偏心过大时应计算由偏心而导致的扭转对结构的影响;不宜在房屋角部开设洞口和一侧开设过大的洞口;
2  加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墙体、楼盖和屋盖均应采用冷弯薄壁型钢构件与结构板材可靠连接而成的板肋结构。楼盖、屋盖四周均应与墙体可靠连接,保证墙体的稳定。屋盖不应采取有推力的坡屋面结构;
3  由抗剪墙所围成的矩形楼面和屋面的长度与宽度之比不宜超过3;
4  抗剪墙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9m。抗剪墙体应布置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形成完整的抗风抗震体系;
5  加层冷弯薄壁型钢抗剪墙体应贯通连接房屋的全高,上、上应分别延伸至屋盖和下层墙体,并可靠连接;
6  冷弯薄壁住宅的采用的基材壁厚应符合《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JGJ/T421规定,不应有负公差,且应采用热镀锌、镀铝锌构件,其镀层厚度应满足耐久性的要求;
7  钢材、连接构件以及锚栓的选用规定应符合《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JGJ227、《冷弯薄壁型钢多层住宅技术标准》JGJ/T421的有关规定。
6.2.5  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段长度应符合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尺寸模数,局部墙段长度不符合构件尺寸模数要求的可采用局部复合现浇墙段。局部现浇墙段的长度不应小于300mm,并应加强与预制构件的连接;
2  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钢筋宜采用HRB400级及以上钢筋;
3  连接用的螺栓、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的规定;
4  外墙板接缝处的密封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分子防水材料第2部分:止水带》GB/T 18173.2的规定;
5  预制构件吊装用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HPB300级钢筋制作,并按照现行相关国家规范标准进行验算。吊装用内嵌式螺母或吊杆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6.2.5条文说明: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墙体材料、连接螺栓及配套材料应由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品供应商配套提供,且应为检验合格的产品;
所有进场的预制构件均应有质量证明文件,构件的规格、型号、预埋件位置、数量,以及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和结构性能等,除符合《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要求外,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的相关规定。
6.2.6  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结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螺栓连接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楼屋盖宜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现浇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轻型结构或有水平推力的坡屋面结构;
2  相对相邻层结构抗侧移刚度不宜过大,可采用预制墙板、现浇混凝土复合墙段和轻质填充墙结合的墙体方案;
3  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复合墙,并加强与预制构件的连接;
4  预制墙板布置应加强整体性,不应采用开口墙和悬墙布置方式;
5  既有住宅顶部沿墙体的设置圈梁,圈梁应与既有住宅承重墙同宽,高度应满足加层结构垫块连接螺栓的锚固要求。圈梁的构造应满足加层结构的受力要求,且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关于砌体结构圈梁的构造规定。
6.2.7  复合墙结构除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楼梯间墙可采用等厚夹芯复合剪力墙,内墙可采用实心剪力墙;
2  夹芯墙的厚度宜采用200mm,夹芯保温层不大于80mm;内墙可采用实心剪力墙,厚度可采用140mm;
3  加层复合剪力墙结构可采用装配整体式或现浇混凝土楼、屋盖结构,也可采用有檩轻型板结构;
4  加层复合剪力墙结构底部应设置于既有住宅结构可靠连接的圈梁;采用非混凝土楼屋盖的楼层和屋面处应设置圈梁。圈梁应沿纵横剪力墙的设置。
6.2.7  条文说明:复合墙体的厚度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内置保温现浇混凝土复合剪力墙技术标准》JGJ/T451等夹芯复合剪力墙标准的规定。
6.3  局部扩建
6.3.1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平面局部扩建部分宜采用新型体系,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当与既有结构形成组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应进行专项论证。
6.3.1  条文说明:组合承重结构是指竖向承重构件(墙或柱)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的结构。
6.3.2  当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平面局部扩建与既有结构无连接时,标准设防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单跨钢框架。
6.3.2  条文说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6.1.5、8.1.5条:“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附录A.2.2-3款:“高层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6.4.16  装配式钢结构、轻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外围护系统的性能应满足抗风、抗震、耐撞击、防火等安全性要求,并应满足水密、气密、隔声、热工等功能性要求和耐久性要求。
6.4.20  外墙围护系统可根据构成、安装方式和既有住宅外墙形式采用下列系统:
1  装配式轻质条板外墙系统;
2  装配式骨架复合板外墙系统;
3  装配式预制外挂墙板系统;
4  装配式复合外墙系统;
5  钢丝网架珍珠岩保温复合板系统;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系统和其他系统。
附2:老旧小区既有住宅扩建加层综合改造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rar
fa859c9df93fa964c18f52bf2117ed22.rar (1.19 MB)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装配式建筑单位免费登记,第一时间分享装配式项目合作讯息!
装配式建筑单位免费登
装配式建筑招投标,你都清楚吗?
装配式建筑招投标,你
重庆市首个主体结构全装配钢筋混凝土建筑投用
重庆市首个主体结构全
石家庄一建筑方案印发 要求被动房开工建设至少35万平
石家庄一建筑方案印发
宣传装配式产品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