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筑单体预制 装配率不低于50%且成品住房交付的采用 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项目,可在其基础施工完成、装配预制部品部件进场并开始安装时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制部品部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申请提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房产部门预售许可审批权限向对应的市(区)产业办提出申请,申请对该项目预制 装配率、成品住房等核心指标界定论证。市(区)产业办组织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库专家论证后出具评审意见。对核心指标符合要求的,房产部门根据评审意见、建设单位提交的“由监理单位确认盖章的资金投入证明、预制部品部件订购合同及发票、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 装配式建筑项目应积极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项目,在设计图纸或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 装配式建筑且预制 装配率满足相关文件规定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资格预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多种招标模式进行招标。
八、完善 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 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建设和监理等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 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管理,督促各相关方严格按承诺的 装配式建筑核心指标要求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核心指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对 装配式建筑核心指标核验,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相关内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有关批文和现行相关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相关专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 装配式建筑的专项设计说明,明确 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 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部品部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及省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筑、装饰装修应进行一体化设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 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 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专项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加强对预制部品部件的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对连接节点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按照规定做好 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九、 装配式建筑预制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部品部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部品部件应具有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品部件的生产和使用实行信息化管理。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 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竣工验收备案等全过程监管,制定针对 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段验收,确保 装配式建筑项目相关核心指标要求在各阶段得到有效落实和监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 装配式建筑项目时,对未明确结构体系、预制 装配率、预制部品部件品种和规格等专项设计说明及未实现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饰装修一体化设计的,不予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中采用超规范的结构体系,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和省市技术标准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十一、市发改委、经信委、建委、国土局、规划局、房产局、环保局和质量监督局等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实现 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互通与共享,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推进 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鼓励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固化工作流程,并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采用 装配式建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十二、各区政府应落实推进所辖区域 装配式建筑发展的主体责任。各区产业办要结合本区的 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加强部门协调,推进各项政策的落实。各区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区域内 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江宁、浦口、六合等具有建筑产业基础和优势的区域,应综合运用用地、税费、金融和推广应用政策,引导传统建筑行业及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聚集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骨干企业和生产基地,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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